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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员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4-21 08:52:00 来源:劳动人事处 浏览量:48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效益,适应现代企业的管理要求,使企业员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以此规范全体员工的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本企业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凡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在册人员,今后不分工人、干部统称为企业员工。
    第四条   凡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员工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基本职责
 
    第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热爱祖国、热爱企业、热爱本职工作,自觉地抵制违法乱纪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一切行为。
     第六条   认真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和公司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在工作中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爱护企业财产(包括生产材料、设备、办公设施等),自觉维护企业利益,敢于同一切损害公物的行为作斗争。
     第八条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钻研业务,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九条   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待人接物热情周到,坚持文明用语,在职责范围内及时为顾客排忧解难。
    第十条   要积极维护企业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保持环境卫生。同事之间要团结友爱、互帮互学、尊师爱徒。
    第十一条   要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打造学习型企业、争做知识型员工。
    第十二条   公司鼓励员工自学成才,凡参加与工作相关的执(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后,证书交公司相关部门统一管理的,考前培训费、评审费可报销一次费用,学杂费、书籍资料费自理。
    第十三条   员工参加学历提升教育和继续教育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承诺毕业(结业)后自愿在公司服务五年以上(含五年),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经劳动人事部门审核备案,报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取得合格证书后,公司可报销一次培训费用(学杂费、书籍资料费自理)。
    因个人原因离开企业,每少为企业服务一年,本人应退还企业考试、培训费的20%,以此类推。
 
     第三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十四条  工作时间制度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实行不同工时制:
    (一)标准工作时间:每周40小时。
    (二) 对无法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中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营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司机、保安、采购员、仓库保管员、炊事员、项目部人员及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计算工时的员工。
    (三)对实行计件可循环作业的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施工单位因生产作业需要,需连续上班作业的员工;因生产受季节、自然条件限制的员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公司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保证员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第十五条   休息休假制度
    员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节假日休息、探亲假、女员工产假、婚丧假、公假和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具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员工请事假或公假1天、病假3天以内,或者其它假类在6天以内的(含1天、3天和6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上述期限者由部门签署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在上述期限以内者,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超出者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公司领导请假,由总经理批准。各类请假期满后,如需续假,应按重新请假办理手续。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自不到岗者,视为旷工。
    (一)年休假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休假安排:每年年初,公司根据企业实际,做好员工年休假的计划安排,未休完的员工,由所在单位或部门结合自身的工作情况安排休息,除经上级批准外,未休假的人员,亦不享受加班待遇。年休假可以分段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探亲假、婚假、丧假
    员工请探亲假、婚假要先征得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的同意,办好请假手续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丧假若时间来不及,可告知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先处理丧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三)病  假
    员工请病假(除突发性疾病外)必须在休假前,将医保定点医院开出的病假证明,提交所在单位或部门,事后补病假证明按旷工处理;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根据其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或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四)工  伤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医疗终结评定伤残等级后,其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对于停工留薪期满后,因员工个人原因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公司有权停发其伤残津贴或其他福利待遇,直至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员工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交所在单位或部门,按规定办好请假手续,手续完备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员工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不归的视为旷工。员工请事假应按规定扣发工资。
    员工休假期间的有关待遇,公司没有新的管理办法出台之前,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考勤制度
    (一)各基层单位、项目、班组、机关处室要设专(兼)职考勤员,考勤员要实事求是,考勤表经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并存档。
    (二)公司员工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加强对借调、出国人员的管理。借调或出国人员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签订相关协议。对不认真履行协议的借调或出国人员,经公告或告知无效,一个月内未到单位报到履约者,由劳动人事部门按照旷工处理,直至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对于个人私自出国或到外单位工作者,一经发现,公司即解除其劳动关系。
    (四)加强对暂无工作岗位人员的管理
    1、对于工程项目结束或暂无工作岗位的员工, 实行双向选择或竞争上岗,一个月内没有找到新的工作岗位,由基层用人单位发放当地最低工资,一个月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由基层用人单位发放最低生活保障,三个月后如还未找到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将有关资料上报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等手续。
    2、对于长期脱离工作岗位(含工伤六级以下、病休),本人没有要求单位安排工作,或单位安排工作本人不愿上岗的,经所在单位通知(或公告),不来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的员工,公司有权停止支付其生活费、停止交纳各类社会保险。停止有关福利待遇超过一个月,本人仍不来单位说明原因的,视同本人放弃主张有关权利,同意公司的处理意见,公司有权随时可以以其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3、严格对暂无工作岗位人员的考核管理。对待岗期间发放生活费的员工,要在国家法定工作日内,定期或不定期到公司参加企业文化及其他业务知识的学习,或者参加其他临时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对于无故连续3天不能坚持参加学习,或一个月内累计缺勤达五天的,公司可以停发其当月的生活费,并按旷工论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4、对于持有高学历、高职称、执业资格证书等对公司资质有影响、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员工,经公司领导研究同意,可以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但其间停发生活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全部由其个人承担(有证书使用费的员工从其证书使用费中扣除)。费用每半年缴纳一次,逾期超过一个月不缴,公司可以停止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并以其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不在岗人员应每季度与所在单位保持联系一次,并书面报送生活、学习体会,如发生住址或联系方式改变,员工应主动到所在单位或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变更备案,否则因地址有误不能及时通知员工本人,或公司登报公告相关信息员工没有看到,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员工个人负责。
    第十七条   工资制度
    公司根据经营规模及经济效益自主制定内部工资制度和收入分配标准,并根据有关规定自主安排员工的增薪晋级。
    (一)公司实行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易岗易薪。
    (二)公司领导的薪酬标准,按上级主管单位规定执行。
    (三)公司应按月发放工资,若因故拖欠不能按时发放,以公告或书面等形式向工会和职工说明情况,并积极筹集资金,先发放基本工资,待公司经济好转时,予以优先补齐,但在岗人员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公司对项目管理实行经济风险承包制。项目部管理层和劳务层及后勤人员的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市场行情由项目负责人或承包人自主决定,人员工资由项目部按规定造表直接发放。
    项目部和驻外施工单位的员工,因工作流动性大,工作任务存在阶段性和间歇性,实际工资收入难以确定。当员工离开企业时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统一以本人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准,费用按离开企业时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本人工资标准的补偿,由用人单位支付。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交纳,按公司通过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不在岗人员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标准按《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员工调转制度
    (一)劳动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员工在公司内部的工作岗位。被调人员接到正式通知,应立即交接工作,按指定日期到新单位报到。
    (二)员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企业予以停发工资,停发工资一个月仍无转变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要求调动的员工,本人要有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员工行政关系转出公司前,各项工作及物品必须交接清楚,持交接清单转移行政关系。
    第十九条   用工管理制度
    (一)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公司招聘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新员工上岗工作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二)为规范公司劳动用工管理,科学、合理、高效配置现有人力资源,所属单位、项目部应根据自身需要提出人力资源需求计划,由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进行统一调剂或招聘。分公司或项目部不得自主招聘人员,以分公司或项目部与他人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和当事人负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公司招聘员工实行“全面考核、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
    (四)公司招聘员工时,应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五)公司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填写相关表格,提供身份证、毕业证等真实证件,并根据岗位需要对应聘者进行考试和技能考核。
    (六)员工应聘时,在其他单位从业过的,应提供与该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文件。
    (七)公司根据施工任务、生产条件的变化进行劳动力及人才资源的调配平衡,员工应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公司可以在所属用人单位、机关处室及所有项目部和生产经营点之间调配平衡人力资源,不视为是变更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地点,劳动合同不做变更。
    (八)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员工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于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九)员工辞职须提前三十日,向公司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员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先办理工作交接,移交公司的财物及文件资料,有缺失、损坏的应进行赔偿。公司须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十)公司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劳动合同的文本,保存两年备查。
    (十一)企业员工应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政策规定不够具体的或需由企业确定的事宜。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议,采用票决制进行决定,原则上退休职工不再返聘,对于特殊岗位的特殊人才确需继续聘用的,由总经理提议,经党政联席会议票决制通过后,由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返聘手续。
 
第四章   劳动纪律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制定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企业发展。
    (一)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要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严禁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打游戏,严禁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打闹或从事其它娱乐活动。
    (二)严禁员工把儿童带到单位或工作场所。如因违背此规定,发生意外,后果自负;如发生公司的物品被损坏,家长负赔偿责任。
    (三)生产工人在作业时要严格按国家安全操作规程或质量操作规范作业。如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因工作时间玩耍、打闹,造成人身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罚;如因违反质量操作规范造成产品质量事故,要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在调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二年内)。
    第二十一条   单位领导、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不得贪污挪用公款、私设小金库。如有违反,一经查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违法犯罪者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出人员返回后,应在一周内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一次结清余款,逾期不报或不能足额交回余款的,财务部门有权在其工资中分期扣还。
    第二十三条   材料、物资采购人员要严格按照同等物质比质量,同等质量比价格的原则,采购质优价廉的生产物资,严禁谋取私利。如因采购原因造成生产产品不合格,或发生责任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员工要认真学习贯彻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体系文件,工作中要尽职尽责管理好物资,如发生偷、拿、送、损,对当事人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做好各种突发事件的防犯措施,搞好巡逻、巡视。如因脱岗、漏岗、擅离职守、责任心不强,使本单位发生火灾、被盗等案件,要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监守自盗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种机动车司机要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规、禁止酒后驾车和违章行驶,要对车辆进行及时维修和保养,管理好所驾的车辆,不得公车私用,更不得损公肥私,否则一经发现,即调离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关系。如因违反《交通法规》及《机动车管理规定》发生交通肇事或车辆被盗,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纪检、监察、审计、保卫人员,要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不得与案件当事人员串通一气,或收受贿赂。如因办案人员违反工作纪律,使工作被动,或造成不良后果,要坚决予以追究,并严肃处理。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   奖 励
    公司对有以下实绩者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物质奖励。
    (一)工作积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文明礼貌、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生产)成绩突出者。
    (二)超额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使公司获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三)对生产、技术、安全及企业管理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
    (四)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五)坚持业余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公司任职期间,获得更高层次学历或专业证书,且能在实际工作中发挥所学知识,为企业创造效益者。
    (六)敢于检举或阻止他人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维护公司利益,避免经济损失的有功人员。
    (七)对社会做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者。
    (八)具有其他突出成绩,经公司总经理认为应给予奖励者。
    第二十九条  惩 罚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其劳动合同:
    (一)对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无故未能如期完成,影响公司利益者。
    (二)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陷、作伪证,制造事端者。
    (三)故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失者。
    (四)有贪污盗窃公司财物行为者。
    (五)在社会上有违法行为,破坏企业形象,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扰乱公司生产、办公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者。
    (七)违反消防法规造成重大火灾或爆炸事故者。
    (八)故意危害公司利益、职工利益及客户利益者。
    (九)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经济损失达20000元者。
    (十)在工程结算和分包工程结算中,高估冒算损害公司利益者。
    (十一)未经授权私开证明或以签字等形式,使他人行为足以损害公司利益者。
    (十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他人或自己谋取利益,足以损害公司利益者。
    (十三)在诉讼或其他经济活动中,非依法律强制要求,为他人作证足以损害公司利益者。
    (十四)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经教育不改者。
    (十五)连续旷工达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10个工作日者。
    (十六)长期脱离工作岗位(含长休、工伤六级以下的),不来单位报到,或单位安排工作本人不愿干的,经公告(通知)仍不来单位办理相关手续者。
第三十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允许受处分员工本人进行申辩或申诉。
 
第六章   其   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奖励程序由基层单位和相关部门推荐上报公司工会,由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必须处罚的,由公司有关部门认定,在征求工会意见后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时,由劳动人事部门牵头具体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实施前,有关未尽事宜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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